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服务全市广大物流企业,促使大家更多更好的学习政策,掌握政策,利用政策,推进国家降本增效政策落地见效,市物流协会最近搜集了物流企业用电优惠政策部分文件;沟通发改、供电部门落实意见。现梳理政策文件、制作办理流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积极对接,借力发展。如有服务需求,及时联系协会秘书处。市物流协会将竭力为企业牵线搭桥,沟通协调,尽快让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红利。联系方式:赵文瑛15100963836/3288291,(受理)乔建忠18631986616、王金河13315925588(解读)。
附件:1.办理流程,2.政策文件,3.申请表。
邢台市物流协会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明确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相关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l号)明确,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抓好上述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是关于“农村”的范围。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2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 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二是关于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上述电价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印发之日,即2020年1月2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妥善处理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7月1日
附件2: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相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能价〔2020〕95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意见》(中发〔2020〕1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了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相关事项,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6月23日来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3: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邢发改能价字〔2020〕219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国网邢台供电公司: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相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9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
附件: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相关事项的通知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附件4: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的通知
冀价管〔2017〕8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1号)有关精神,根据国家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
(一)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以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 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社员的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贮藏,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和秸秆切割、粉碎、成型等初加工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二)此前执行中凡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7日
附件5: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 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 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 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 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 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 电动机)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 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附件6:
邢台市农村保鲜仓储设施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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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自行下载申请表:/uploadfiles/file/20241015/2024101515550530530.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