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邢台市物流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邢台市物流协会于2005年7月25日批准成立,邢台市物流协会隶属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工经联)。是经邢台市民政局登记。邢台市从事物流业务的运输、仓储、配送、货代、联运、物流信息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邢台市民政局批准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物流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物流企业间、物流企业与从事物流相关的机构和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市相关企业向物流企业切入或转型,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推动物流业的体系化、网络化、标准化、信息化、高效化发展,提高物流企业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逐步实现物流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为全市工商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工经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邢台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南园区河北好望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A-13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主要职责是: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规范自律、行业协调沟通。具体职责是:
1、充当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河北省、邢台市有关现代物流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及时发布物流行业信息、物流行业动态等资讯;另一方面,受理会员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咨询,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和利益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有效的沟通渠道,协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组织会员间交流及推动行业自律:利用会议、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了解、沟通,推动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与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物流行业整体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3、组织对外交流活动及专业培训:协调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和论坛,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国内外先进的物流企业,学习先进的物流理念和运作模式。加强行业内部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设立专门培训机构,经常性组织各种专业培训,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为会员单位培养培训实用型人才。
4、对外宣传、推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通过协会门户网站、会刊、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介宣传会员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评定物流行业和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5、提供专业物流咨询及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解决及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可以不断提升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6、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协会拥有专门的律师顾问团队,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程序的建立,可以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疑问等法律服务。
7、搜集商机商情,协助会员开拓物流业务:利用协会的公信力、中立性,为会员的业务拓展搜集资源、整理发布相关信息,及时为会员提供商机商情,协助会员开拓市内外的物流市场,为会员拓展业务提供相应的资讯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产生
名誉会员:凡在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协会有特殊贡献人事、机构或团体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级别根据对协会贡献确定)
第八条 会员资格:
1.对象范围:邢台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
2.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3.拥护协会的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4.在物流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
5.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入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会员登记表)一并递交协会秘书处;
2.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协会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向批准入会的单位颁发会员证或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内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并接受协会的服务;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6.及时免费获得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7.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
1.有协会会员部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立即输入会员资料数据库。
2.协会应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3.协会应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访问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单位。
4.每月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中通报协会工作和活动,报道业界动态,传达上级指令。
5.协会对主动与协会保持联系的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
6. 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由部门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7.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报秘书处或监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四条 其他须知
1.会员入会前应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与会籍管理办法,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会员权利与义务。
2.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会员级别,并在备注中声明。
3.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实行联系人专职负责制,联系人有责任将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向负责人转达,离岗时必须委托专人代理负责,一面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整体利益。
4.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5.如需要协会支持或联合组织活动,请提前一周通知;会员的要求将在一周之内得到反馈。
6.会员希望变更身份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7.欢迎会员单位用赞助性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8.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言行有损本协会声誉,经会员检举及监视查明属实者,得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并会员大会追认。
9.会员经入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约行规;;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有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需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1.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会员缴纳会费;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
1.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3.其他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专职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提供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